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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玉书与李格伟、罗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书,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格伟,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罗建梅,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玉书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李格伟、罗建梅支付申请人张玉书人民币39500元。二: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执行费49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仅履行20000元,其余部分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依法查封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还涉及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且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权,故拍卖价款需优先受偿银行的债务。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李格伟所有的房产,已经与首封法院对接,等待其首封法院处置。本院将���执行人李格伟、罗建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张玉书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