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乾海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双星村余家湾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海,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双星桥村余家湾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289号原告:刘乾海,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田莉莉、袁瑶,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双星桥村余家湾合作社。负责人:高栋泽,社长。原告刘乾海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双星桥村余家湾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原告刘乾海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其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刘乾海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乾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