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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姜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其公司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报送至延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向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下一层至四层除其公司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的有关税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房屋销售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的完税证明;向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7654403.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6054元。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配合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西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