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旺来与王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来,王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921号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王文良,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何旺来与被告王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旺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8元,共计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