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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张海波、付晓丹、大连银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张海波,付晓丹,大连银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大街111号。负责人:张爱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红,该行个贷中心催收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芳,该行办公室副经理。被告:张海波,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付晓丹,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大连银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通讯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夏金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张海波、付晓丹、大连银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