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察院。被告人王某2,务工。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2驾驶鲁V×××××(鲁V××××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诸城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东环路与兴贸路路口处右转弯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照导向车道通行,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顺行的王某1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2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找到在现场附近执法的交通协警报案,并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其所驾驶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王某2违法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已和解处理)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韩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