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7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张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华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河桥北向西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杜某沿华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杜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杜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就杜某死亡赔偿35.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并对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接处警信息表、120出诊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损一辆,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县司法局评估,刘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善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