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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樊金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77号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法定代表人杨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明,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