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瑞,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周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周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