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香梅、亓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梅,亓文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190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永刚,男,1975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祁汝河,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永刚与被申请人祁汝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鲁0303民初19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辉申请解除对鲁C×××××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永刚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范永刚名下的鲁C×××××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晓燕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