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小根、杨珍珍与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根,杨珍珍,廖要根,何会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根,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杨珍珍,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廖要根,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何会桃,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人谢小根、杨珍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判决:被告廖要根、何会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小根、杨珍珍7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及2万元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的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3、2016年12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徐刚刚、薛清蓉前往南京市车辆管理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廖要根名下苏A×××××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4、2017年4月20日及2017年5月3日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国土、证劵情况,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名下无房产、国土、工商、证劵等信息。5、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6、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谢小根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廖要根、何会桃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谢小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谢小根同意,本次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清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