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诸城市梁源机械有限公司、王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梁源机械有限公司,王栋伟,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87-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梁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孔戈庄三村。法定代表人:梁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栋伟,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秀娟,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梁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栋伟、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078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娟在诸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退还的购房首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秀娟在诸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首付款4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李文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