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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0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曲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菅计忠、何瑞明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曲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菅计忠,何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0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曲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河曲县黄河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丁瑞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菅计忠,男,汉族,1968年11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何瑞明,男,汉族,1971年4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河曲县福瑞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菅计忠、何瑞明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瑞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瑞明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瑞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何瑞明在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县信用社X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