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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秀萍与常文林、李志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萍,常文林,李志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644号原告:梁秀萍。被告:常文林。被告:李志荣,系被告常文林的妻子。原告梁秀萍与被告常文林、李志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秀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秀萍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