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习文诉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明,织金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64号原告张习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万富,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织金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杨立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习文诉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习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习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其提出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习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武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