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746黄海平与李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李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746号原告:黄海平,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贵军,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黄海平与被告李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海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贵军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平撤诉。本案诉讼费115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470元,由黄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