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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瑞金市昌明华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昌明华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1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昌明华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瑞金大酒店附楼4楼。法定代表人:梁念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710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阳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汉阳支行存款(账号38360188000039141)人民币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永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