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庆申请执行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郎溪县涛城镇郎厂路,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明,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郭庆申请执行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