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951号原告: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大城坊小区A6号西边M-129。法定代表人:周国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68-20号。负责人:刘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当涂县吉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查全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