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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玉琴与张迎军、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玉琴,张迎军,周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000号原告:吉玉琴,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张迎军,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周会娟,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被告张迎军妻子。原告吉玉琴与被告张迎军、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玉琴、被告张迎军、周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清偿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迎军在2014—2015年期间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借原告现金,于2015年12月3日同原告结算,欠原告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张迎军辩称,该借款是张迎军所借,用于赌博,周会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周会娟辩称,原告的款是被告张迎军所借,用于赌博,周会娟不知道张迎军向原告借款一事,该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故周会娟不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张迎军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12月3日同原告结算后,向原告出具25万元的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张迎军借原告款,由被告张迎军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张迎军、周会娟辩称,该借款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二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二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迎军、周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玉琴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2684元,由被告张迎军、周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