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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国英与左振学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英,左振学,左鹏浩,葛晓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594号原告:唐国英,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左振学,现住隆化县。被告:左鹏浩,现住隆化县。被告:葛晓波,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唐国英与被告左振学、左鹏浩、葛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清、被告左振学、被告左鹏浩、被告葛小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3878元(医疗费6878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车费500元,生活费7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2.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早8点左右,三被告垒院墙,因院墙侵占了原告的走道,原告进行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对骂,被告左鹏浩上前将原告打倒在,另二被被告左振学、葛晓波一拥而上,对原告拳打脚踢。后原告报警,并被120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但三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判决。被告左振学、左鹏浩、葛晓波辩称,当天,我们在垒墙,没有占原告的走道。原告看见后,骂我们,我们根本没有人打原告,有给我们垒墙的人可以作证,不同意赔偿他是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唐国英与被告左振学家因垒墙发生纠纷,原告报警,郭家屯派出所民警到场,后郭家屯中心卫生院120救护车亦到场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1头外伤后神经反应,2胸部软组织损伤,3腰部软组织损伤,4左臂部软组织损伤。当日原告转至隆化县医院急诊观察至18日入院治疗,28日出院。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辩论,结合纠纷的起因、结果,以及当天医院对原告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告入出院记录等,能够认定原告存在损伤,且该损伤系三被告所致。故三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阻止被告垒墙的行为欠妥,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有:郭家屯中心卫生院医疗费591.36元,隆化县医院医疗费5613.82元,护理费1200元(100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误工费600元(50元/天×12天),交通费200元,合计8805.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振学、左鹏浩、葛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国英各项损失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负担50元,三被告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益彤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注:一、原告认为被告垒墙占了走道,可以通过村领导解决。但是原告采取的方式是自行阻止并与被告家互骂,没有阻止得了,反而被动了。奉劝原告以后如遇到什么问题,自己没有能力解决,就不要勉强。怎么办,第一要完全相信村领导,第二要紧紧依靠村领导,领导会秉公办理的。所以原告在这次纠纷中有一些责任。二、公安民警调查的证人除一人外都是给被告方垒墙干活的,说没有看见三名被告打原告,且被告也说没有打原告。但是民警和120的人在场,共同见证下,当时就将原告用120车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原告有伤,那么原告的伤谁造成的。又,原告当天穿的上衣(大背心)胸前上有脚印,是谁踹的留下来的。当时现场就这几个人,并且原告一直穿着,难道是原告自己踹的自己前胸。只能判断是他人所踹。被告方人多,并且与原告近距离对骂,被告不说出是谁踹的,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定是被告方的其中一人踹的原告。被告方是三个大男人,被告是一名妇女,由大家来评理,就这三个人的一个人完全可以打败原告,既然三个人都不愿意说出是哪一个人踹的,那么三个人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方法,也是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的区别。认定是三被告所为,三被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双方是前后院邻里邻居的,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但都没有冷静处理,最终形成民事纠纷,甚至酿成血案。事后思量,都是得不偿失。假如,说的是假如这次纠纷中因为意外造成人员重伤或更坏的后果,最后是谁占了上风,可能两败俱伤,两个家庭全完了,还争走道,有什么用。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有事主动请村领导出面来解决,大家相处一回并能平安共事,也是人生修来的福份。福份会荫及子孙,万望珍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