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2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瑞星、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27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康举,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瑞星,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名,男,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茹,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名,男,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小辉(又名马辉),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康举与被申请人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冀1125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马小辉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编号为:xxxxxxxx,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马小辉名下土地,档案号为:2015-00057、2015-00056;或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名下存款2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康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康举与被申请人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康举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小辉名下房产的查封,不动产编号为:xxxxxxxxxx,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小辉名下土地的查封,档案号为:2015-00057、2015-00056;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瑞星、王小茹、马小辉名下存款2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