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松涛与王祎、高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涛,王祎,高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284号原告:李松涛,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祎,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高亚平,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涛诉被告王祎、高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松涛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