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551姜正红与苏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红,苏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551号原告姜正红,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郁伟,男,盐城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盐城市。被告苏开明,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姜正红与被告苏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正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正红诉称:2014年年初期间,苏友勇、陈翠銮向原告借款4万元整。2014年4月18日,被告系苏友勇、陈翠銮儿子,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对该笔债务全部承担。还款期限到期,被告一分钱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开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苏开明向原告出具借条,自愿对案外人苏友勇、陈翠銮与原告之间的债务4万元承担偿还责任,该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姜正红人民币肆万元(40000),从2014年开始每年年底之前偿还壹万(10000)。还完截止。(2014-2017)。注:此款为原苏友勇、陈翠銮与姜正红之间所有借款,现由苏开明全权负责,与苏友勇、陈翠銮无关,苏、陈二人与姜正红之间所有欠条作废。借款人:苏开明(手印)2014.4.18如果其中哪年无法兑现,该年安利息(贰分)结算苏开明(手印)2014.4.18”。借款后,原告姜正红追要债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开明欠原告姜正红借款本金40000元,有借条与当事人陈述为证,应当清偿。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开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正红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苏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文祥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