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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旭红与赵安民 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红,赵安民,张祥飞,张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179-4号申请执行人:郭旭红,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安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祥飞,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郭旭红与赵安民、张祥飞、张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被执行人张祥飞的皖SXx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拍卖。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张文得(身份证号码:xxxx)以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祥飞的皖SXx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文得(身份证号码:xxxx)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文得(身份证号码:x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文得(身份证号码: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