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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滕笑五与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笑五,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滕笑五,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幸福乡。被执行人:潘涛,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笑五与被执行人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涛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