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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褚恒林与王艳艳、辜伟、孙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恒林,王艳艳,辜伟,孙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747号原告:褚恒林,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王艳艳,女,1984年4月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辜伟,男,1981年8月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孙瑞英,女,1965年1月6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褚恒林与被告王艳艳、辜伟、孙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褚恒林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褚恒林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