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褚恒林与王艳艳、辜伟、孙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恒林,王艳艳,辜伟,孙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747号原告:褚恒林,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王艳艳,女,1984年4月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辜伟,男,1981年8月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孙瑞英,女,1965年1月6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褚恒林与被告王艳艳、辜伟、孙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褚恒林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褚恒林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