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林与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吴伟,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942号原告:张林,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被告:覃霞,女,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原告张林与被告吴伟、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