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孔庆豪诉孔繁斌、钟泉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豪,孔繁斌,钟泉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820号原告:孔庆豪,个体业主,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林晓霞,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斌,合兴商务公司18楼平安保险公司,住白山市。被告:钟泉本,住白山市。原告孔庆豪诉被告孔繁斌、钟泉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豪撤回对被告孔繁斌、钟泉本的起诉。诉讼费3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50.0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