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广友、仇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友,仇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友,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被执行人仇长春,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广友与被执行人仇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金经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