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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永发与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发,李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680号原告:于永发,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李伟刚,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于永发与被告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长喜人民陪审员  胡术华人民陪审员  薄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