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永发与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发,李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680号原告:于永发,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李伟刚,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于永发与被告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长喜人民陪审员 胡术华人民陪审员 薄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