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永昌粘合剂有限公司、项良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永昌粘合剂有限公司,项良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013-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利民硅化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雨山区湖南路南端2号,信用代码:913405000961693010。法定代表人:崔兰军,经理。被申请人:温州市永昌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昌前街山下。法定代表人:项有珍,经理。被申请人:项良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利民硅化物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永昌粘合剂有限公司、项良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1327民初201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项良岳的存款180000元。申请人马鞍山市利民硅化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项良岳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项良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