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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窦明涛、潘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明涛,潘海红,黄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窦明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律师,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潘海红,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黄业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关于窦明涛申请执行潘海红、黄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海红、黄业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窦明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潘海红、黄业顺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窦明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潘海红、黄业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窦明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凇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