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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纳淑银与王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淑银,王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纳淑银,男,回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王兴斌,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兴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4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