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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旅游房产会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旅游房产会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进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旅游房产会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航,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旅游房产会展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