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岳勤、严金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岳勤,严金火,蒋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陆岳勤,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严金火,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蒋学群,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岳勤与被执行人严金火、蒋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129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XXXX号营业房一套,已办理抵押手续,且系其他法院首封,暂无处置权;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有小额存款,已办理冻结手续;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