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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楚豪、孙海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楚豪,孙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43号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负责人:宿秀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楚豪,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孙海霞,女,苗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花垣县。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申请钟楚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债务35万元,其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处置不动产后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5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