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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城,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城,男,汉族,居民,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策,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磊,男,汉族,居民,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城因与被上诉人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张 奥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