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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顺建与白金红、张珍爱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建,白金红,张珍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韩顺建,男。被执行人白金红,男。被执行人张珍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顺建与被执行人白金红、张珍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顺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