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书东与何守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书东,何守义,蔡伟宁,山东守义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王晓俐,李亮,苏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书东,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守义,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镇前进街四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伟宁,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守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守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俐,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圆圆,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上诉人高书东因与被上诉人何守义、蔡伟宁、山东守义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王晓俐、李亮、苏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19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书东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立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已经开庭进行了审理。2.何守义虽然被羁押,但并不阻碍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有权去羁押场所向被羁押人核实有关案件事实。3.何守义虽被羁押,但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仍然可以参加诉讼,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涉嫌犯罪行为也与本案事实无关。山东守义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无意见。何守义、蔡伟宁、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王晓俐、李亮、苏圆圆均未到庭陈述意见。高书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8万元(本金295万元、利息38万元)及截止还清之日止的逾期滞纳金;2.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何守义、苏圆圆及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查无下落而于2015年7月16日向该三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于2015年10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晓俐于2015年9月7日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登记为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后,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市行初字第1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将原告王晓俐登记为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出资人)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5年5月22日以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本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调查该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时,公安机关告知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何守义(亦是本案被告)已被羁押,关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上述情形导致本案无法向被告何守义送达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手续。亦使本案实体无法进行处理。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书东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15年10月19日进行了审理,后因涉及其他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济南民乐投资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何守义现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高书东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何守义虽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但并非无法继续送达相关诉讼手续,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191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