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黄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1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8579818562),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负责人:傅智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福祥,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梁兰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永林,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杭县龙田中学教师,住。被执行人:黄栋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1月21日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52252.31元,查明:2016年11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每月有冻结扣划黄永林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2日8时50分至9时0分地点: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江晓君、丘其民、张南生案件主办人:林建桥书记员:黄旻评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江晓君:下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下面先由案件主办人发表意见。林建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工商、房产无登记情况,每月有扣划冻结黄永林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报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丘其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张南生:同意其他合议庭人员意见。江晓君:同意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人员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报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审批表2017年5月22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闽0823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收案日期2016年11月21日审限届满日期2017年5月22日执行查明财产情况及承办人意见经查,查询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工商、房产无登记情况,每月有扣划冻结黄永林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由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审查核实意见合议庭经审核,被执行人黄福祥、梁兰英、黄永林、黄栋美在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工商、房产无登记情况,每月有扣划冻结黄永林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庭长审核意见院长审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