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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章生与宋凤池、衡水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章生,宋凤池,衡水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61号原告:徐章生,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凤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被告:衡水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以东、人民路楠1幢1-7层(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楼508室)。组织机构代码:68434505-X法定代表人:宋凤池,经理。第三人:张秀坤,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章生与被告宋凤池、衡水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坤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章生撤回对被告宋凤池、衡水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秀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4元,减半收取46902元,由原告徐章生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