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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利、侯玉军、朱天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利,侯玉军,朱天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利,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审第三人:侯玉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审第三人:朱天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德利、原审第三人侯玉军、朱天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德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德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德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德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德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朱建勇审 判 员 车全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宋民秀书 记 员 唐钰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