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石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石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18号罪犯王石基,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福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石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64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过、肖文俊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石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石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石基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46400元及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石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石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石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石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