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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执行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公正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付显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群法,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当金675万元及其相应的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或以平顶山市中祥福鑫煤业有限公司名义)在汝州市地质矿产局的煤田剩余可采储量补偿价款5061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