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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宗雨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宗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52号申请人:张宗雨,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忠明,农民。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胜利街182号。法定代表人胡二甫,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清树,系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书记。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宗雨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宗雨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因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7)民调066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在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张宗雨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小写165000元),申请人张宗雨同意并接受。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纠纷全部终结,双方不得再因此事相互主张权利。三、两申请人同意将本次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两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宗雨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2017)民调066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