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钦红与魏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红,魏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钦红,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学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8210元(含执行费318元),未执行标的28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依法查封了魏学平名下所有的汽车的车户,但因该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