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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尚华,郭定美,毛传平,毛传国,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74号申请人: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北园路2号。被执行人:谭尚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郭定美,女,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毛传平,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安徽五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毛传国,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安徽五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路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3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