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国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林,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迎、代理检察员高秀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国林窜至本市浔阳区庾亮南路附近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尾随其至双峰路,伸手拉开张某1的双肩包拉链欲行窃,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国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国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对案笔录、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国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国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