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新拯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拯,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拯,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制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吴新拯亦同意该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其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